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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升平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张升平,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升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升平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升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升平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省**局大院停车棚内,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6元的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之后张升平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案发后,张升平向被害人贺某某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升平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升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升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2月25日

附项:1、被告人张升平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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