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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升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206号

被告人张升,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2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6时许,被告人张升在江岸区**宾馆开房住宿时,发现该宾馆**房间的门未锁,趁被害人郭某某熟睡将其放在床边的一部VIVO牌Y85手机盗走。张升通过手机内存储的被害人身份信息套开了被害人微信支付密码,分数次从郭某某手机微信零钱中通过消费、向自己微信转账、在典当行套现的方式,共计盗取人民币4604元,并将所盗手机销赃得人民币380元,赃款均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录像截图;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升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所穿衣物)、指认犯罪现场笔录、检查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8.讯问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升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又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升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升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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