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大道**厂**栋**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道诗,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方市司法局指派。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2020年10月1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因工作上的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在场人员劝解。同月16日21时许,被害人赵某甲和其朋友王某甲、张某甲到东方市八所镇白云舞场玩耍,而被告人张某某带领数名青年亦到该舞场,张某某指认赵某甲后,这些青年便殴打赵某甲,赵某甲便对张某某说:“某甲,我和你只有一点小矛盾,你就带别人来打我!”刚说完,一名理平头的青年拿出工具击打赵某甲头部等处,致赵某甲倒地,张某某等人上前把赵某甲拖到小便所旁继续殴打,张某甲和王某甲见状准备上前劝架时却被张某某的同伙拦开。赵某甲被踢打直至昏迷不动后,张某某等人才逃离现场。东方市公安局八所派出所干警到现场处警,王某甲即带赵某甲去该所报警,后又去东方市人民医院清理完伤口就各自回家了。同月17日18时许,赵某甲被送至东方市中医院救治;同月20日6时许,赵某甲伤势突然加重转至东方市人民医院抢救。同月21日2点35分,赵某甲因伤势严重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经鉴定,赵某甲系被钝器暴力作用头部致使颅内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长期潜逃,直至2020年7月7日才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记录、立案报告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逮捕证(复印件)、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删除申请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赵某乙、阮某某、张某乙、钟某某、王某丙、柯某某、谢某某、冯某某、赵某丙、张某丙、郑某某、赖某某、赵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法医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峥
检察官助理:蒋阳艳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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