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858号
被告人张华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张华军曾因赌博,于2011年9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11年12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华军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张华军租下合肥市蜀山区**宿舍**栋**、**室,经营一家“梦君足浴店”。后张华军通过设置暗门、制定卖淫项目及价格、确定嫖资分成比例,陆续招募多名卖淫女在店内提供卖淫服务。张华军还为卖淫女提供统一住宿及卫生纸、避孕套等日常用品,并通过纸质付款码统一收取嫖资,每日凌晨再与卖淫女结算提成。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了张某甲、吴某某、翁某某三名卖淫人员,以及张某乙、邓某某、夏某某、孙某某四名嫖娼人员。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蜀山区山湖路田埠社居委门口将被告人张华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租房协议、扣押清单、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柯某某、张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华军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军组织多名卖淫女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东海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华军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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