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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华学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890号 

    被告人张华学,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乡**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5月2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华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华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华学以推门方式进入平阳县万全镇**路**号被害人林某某家中厨房,将1个美的牌电饭煲、2桶食用油盗走暂时放置在门外,随后在平阳县万全镇**路**号后门,以搭钱方式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骑车返回平阳县万全镇**路**号门外将美的牌电饭煲、食用油运走逃离现场。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美的牌电饭煲价值人民币4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华学于2020年6月2日在平阳县万全镇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电动自行车、电饭煲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电动车票据、收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照片;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华学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华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华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华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华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华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存勇

检察官助理 蔡秀武

2020年97

附件:

1.被告人张华学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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