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5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华在其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住房内伙同吸毒人员张某某、欧某某、陈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 2020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华在其位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住房内伙同吸毒人员张某某、欧某某、陈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华驾驶一辆白色奔驰轿车到中江县南华镇岩鹰山,在轿车内伙同张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华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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