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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华组织卖淫罪)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张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卓友陆,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华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0月14日本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11月1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华伙同李某甲(已判刑)在浈江区大塘路通天坡附近,先后组织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绰号“**”)、石某某(绰号“**”)、王某丙(绰号“**”)、杨某某(绰号“**”)、陈某某(绰号“**”)、朱某某(绰号“**”)、李某乙(绰号“**”)、王某丁9名妇女站街卖淫,并安排站街女食宿,接送站街女接客和负责望风,每名卖淫女接客收取150元人民币嫖资后,则给张华和李某甲30元人民币抽水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华及同案犯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12月13

附:1、案卷证据材料及卷宗陆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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