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华芳,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4********,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3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国德,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6********,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徐家湾**号。2016年2月23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华芳、马国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时23时许,被告人张华芳指使被告人马国德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环广场楼下,以700元的价格向芦某某出售毒品后被侦查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芦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张华芳、马国德向其出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4克,从被告人马国德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22克、毒资人民币200元及手机1部,从被告人张华芳处查获毒资人民币500元及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照片;2.书证: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华芳、马国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芳、马国德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国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华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国德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东
书记员:王煜轩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华芳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国德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含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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