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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华贵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张华贵,男性,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3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1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华贵2009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华贵盗窃案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华贵在南充市顺庆区内小北街50号附近,从被害人彭某某上衣左边衣兜内扒窃华为Nova5 pro手机一部,后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华为Nova5 pro手机价值1461元。

2021年2月2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华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鉴定结论、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华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军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华贵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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