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南贵,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2005年1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南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被告人张南贵伙同同案人温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等经合谋后,由陈、吴二人将卢某某骗至本市白云区**街**酒店**房,由温冒充华南寺大师,张南贵在现场负责放风,以为卢某某消灾祈福为由,要求卢取款人民币80余万元,且将上述款项放置于一行李箱内用于“祈福”,随后趁卢拜神不备之机,使用事先准备的拉杆箱(内装冥币)进行调换,盗得卢放于行李箱内的人民币77万余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南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记录、存折复印件、视频截图、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南贵及同案人温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南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南贵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南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南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张南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张南贵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林浩彬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南贵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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