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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博军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博军,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8年7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博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博军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在本市金湾区一带盗窃他人圈养的家犬,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张博军驾驶红色摩托车来到**镇**村**盆景园种植厂,毒死被害人谢某某圈养在种植厂门口的两条土狗、一条马尔济斯犬。然后被告人张博军驾车前往该种植厂一斜坡处,从该处翻入种植厂,将两条土狗拖出被害人谢某某的种植厂。经鉴定,谢某某种植场的监控录像截图名为“围墙9.mp4”、“鱼塘3.mp4”中人像与被告人张博军样本人像是同一人的人像,被盗两条土狗共价值人民币1350元,马尔济斯犬价值不详。

2.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博军来到**镇**对面果园,毒死被害人黄某某圈养在果园的一条土狗,但被被害人黄某某发现,被告人张博军未能偷走狗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520元。

3.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张博军驾驶红色摩托车来到**镇**沙滩**路**号,毒死被害人曾某某圈养在家中的一条土狗、一条杂交狗,然后将狗拖到约150米远的路边准备离开时,刚好被从外面回家的被害人曾某某发现,将被告人张博军拦住。于是张博军打电话叫来几名男子,强行离开现场。现场遗留了被告人张博军驾驶的红色摩托车。经鉴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680元,棕色杂交狗价值不详。

4.2019年1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张博军来到**镇**村**号,毒死被害人郑某某圈养在家中的一条土狗,又到隔壁**村**号毒死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一条土狗和一条狼狗。然后先后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和被害人郑某某家中将狗偷走。经鉴定,郑某某住处门口监控截图名为“南冲村44号门口1.mp4”中人像与张博军样本人像是同一人的人像,被害人郑长证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390元;被害人李某某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330元,狼狗价值不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2.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张博军手机信号轨迹、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曾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博军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像鉴定;7.勘验、搜查、扣押、辨认、提取、电子数据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张博军的手机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军多次通过毒死他人饲养狗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博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博军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随案移送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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