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张智渊、宋雪桂,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博勋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29日补查重报。2017年5月4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我院于2017年6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张博勋以中国**会副会长的身份代表该会为陇南**公司开展白银至中川机场高速项目融资工作。期间,被告人张博勋利用掌握中国**会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账户使用权的便利条件,将2013年9月26日至12月17日间由陇南**公司打入中国**会账户的1500万元资本金以转账支票的方式转入其个人账户后归个人使用。作案后被告人张博勋先后退还人民币635万元,其余款项未归还。
2、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张博勋虚构能帮助李某某承揽黄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部分标段的事实,与李某某签署《居间合同》,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保证金100万元,用于向陇南**公司还款。案发后,被告张博勋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以房抵账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战略合作协议、承诺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孟某某、王某某、洪某某、黄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博勋的供述与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博勋涉嫌触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徐忠宏
代理检察员:王 雪
附:
1.被告人张博勋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十宗、起诉书八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