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博,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80********, 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博曾因盗窃,于2009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张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7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14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18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29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12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26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2月2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3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22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3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博到徐州市区及沛县,趁无人之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2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博到徐州市泉山区小北门附近**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红色艾丽斯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20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博到徐州市泉山区**路**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白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50元;
3.2020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张博到徐州市沛县**镇**小区,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白色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50元;
4.2020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张博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地铁站南入口附近,盗窃被害人鲍某某红色金雅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470元;
5.2020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张博到徐州市鼓楼区**路**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叶某某赛鸽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6.2020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博到徐州市云龙区**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岳某某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无法鉴定价值)。
案发后,部分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博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张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张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艺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博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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