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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占清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8〕135号

被告人张占清,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路**组。2010年因合同诈骗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清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占清谎称自己有中铁23局高铁工程项目即将开工,开工后就能赚大钱,以此骗取了被害人魏某某的信任。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占清以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魏某某签订了一份胡家营至十堰东段土石方工程的虚假合同,随后,占清以工程开工需要请领导吃饭、上下打点为由,通过借款的方式,骗取了魏某某现金150000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占清采取上述相同手段,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现金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前科材料、虚假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借条、中铁23局的证明材料、退赃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4.被告人占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清以虚假的工程合同为手段,通过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15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虎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占清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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