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占贵,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刑三年零六月,2015年刑满释放;2015因贩卖毒品罪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零六月,2016年刑满释放;2018年因贩卖毒品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零七月,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勺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占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占贵在钟山区水钢**附近公路上,向一名男子贩卖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时,被水城县公安局勺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在向张占贵购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的男子手中搜到白色卫生纸包裹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0.41g(含包装),经称量,毒品净重为0.26g。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93号、(六)公(司)鉴(法物)字〔2020〕227号鉴定意见书认定:从张占贵向他人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从送检的2号人民币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张占贵的血样的str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占贵的供述及辩解,雷某某证言、物证、书证、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占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贵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占贵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占贵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占贵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占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飞亚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占贵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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