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015号
被告人张卫东,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街**号院**号楼**楼**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2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8月1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7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3月3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1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卫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3时44分许,被告人张卫东在本市二七区康复前街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1号病房楼11楼走廊,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枕头下面的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9元)盗走,后被医院安保人员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卫东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提取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5、鉴定意见;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卫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卫东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张卫东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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