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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卫卫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60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伊川县吕店乡**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王某某(在逃)得知利用其身份证在新疆可以得到一笔钱,且不需要偿还,后张某某将其个人身份证明材料邮寄给王某某。同年9月通过香某某在木垒县工商局注册木垒县磨力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系该公司法人),并在木垒县办理了木垒县磨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网上银行(U盾)。同年10月至11月间张某某到木垒县税务局进行实名办税认证,领购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5027658-05027682;05028801-05028825)。张某某明知以其名义注册公司进行非法活动,还以虚假信息申报领购增值税,并分别开给克拉玛依航泰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讯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汉雄热力技术有限公司等十户公司用以抵扣税款,经查木垒县磨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上述公司无任何实际业务,其虚开的发票品名全部为建筑材料,涉案金额价税合一5407066.95元,税额785642.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785642.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木垒县看守所。

2.案卷4册,讯问笔录1份。共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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