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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卫国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卫国,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播州区**镇**处,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卫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张卫国在昆明市五华区**广场**座**号,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店内的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市场价值5300元。

2.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卫国在昆明市官渡区**期**楼**街**号商铺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铺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mate20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市场价值为256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国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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