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卫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路** 号** 栋** 单元**室。2015年4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卫林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卫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乘坐火车至河南省郑州市,在郑州市烟贩手中购买大量非咸宁市烟草专卖标识的黄鹤楼系列、芙蓉王、荷花等品牌的真品香烟后乘高铁返回咸宁,将其购回的价值4万元余元的香烟贩卖给咸安区、温泉城区的个体经销商户周某某和邓某某。2019 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卫林从河南郑州购买卷烟后乘坐青岛至长沙南G287次高铁到达咸宁北站时,被咸宁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当场查获,并从其爱人夏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L*****的大众轿车后备箱的黑色旅行包和黑色旅行箱内查获黄鹤楼(硬珍品)、黄鹤楼(硬1916)等11品规卷烟共计67条,经湖北省烟草产品监督检验站抽样质检均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2.6 万元。2017 年至2019 年期间,被告人张卫林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涉案金额总计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卫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卫林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卫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林违反烟草市场管理制度,非法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卫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卫林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晚荣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卫林现被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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