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99号
被告人张卫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海口市**区**村。曾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卫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卫红在三亚市**区**路**饭店内吃饭喝酒出来,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一辆美扬牌电动车亮着车灯,便启动电动车逃离现场,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2元。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追回。
被告人张卫红于2020年4月24日被抓获。事后,张卫红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收款收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卫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卫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红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5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卫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卫红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书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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