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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卫,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5********,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卫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卫于2019年2月成立烟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托**投资平台,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认筹币后进入平台进行投资,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被告人张卫负责整个平台的运营,系组织、领导者,涉案传销组织层级已达三级以上,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453.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卫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郝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方某某、侯某某、高某甲、夏某某、高某乙、季某某、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段某某、张某乙、赛俊萍、侯某某、张某丙、王某甲、林某某、崔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王某丁、康某某、李某丁的证言;涉案人姚某某、何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张卫的供述;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卫现逮捕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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