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厚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厚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厚林在新晃县**路“**”餐饮店以招待领导的方式点了一桌1000元的宴席,之后叫饭店老板准备3条和天下香烟,拿到香烟后,被告人张厚林趁老板在准备宴席的时候拿着30包散装和天下香烟偷偷离开了餐饮店,之后,以每包70元的价格卖到怀化的礼品回收店,得款2100元。经靖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香烟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年8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厚林冒充市扶贫办调查组在靖州县城以1小时60元钱的价格包了一辆出租车,然后赶到靖州县** “**饭店”吃饭,点了一桌500-600元的菜,还点了2条外加1包散装的和天下香烟,女老板储某某将两条和天下香烟用黑色的塑料袋装好放到收银台的台子上,就回到厨房里面炒菜去了,被告人张厚林趁老板在准备宴席的时候,拿着香烟偷偷离开了饭店,之后,除散装的1包香烟自己抽掉以外,另2条香烟以每条800元的价格卖到靖州的礼品回收店,得款1600元。经靖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020元。
2020年8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厚林冒充市扶贫办调查组在通道县城以1小时60元钱的价格包了一辆出租车,然后赶到通道县“**饭店”,以请客吃饭为由,要求饭店老板拿2条及3包和天下香烟给他,后趁人不注意,将香烟藏在身上,以喊人来吃饭为由离开饭店,搭乘一辆通道至靖州的客运车逃离通道县,到达靖州县时被查获,香烟已退还被害人。经靖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220元。
2020年8月10日13时许,靖州县公安干警在通道至靖州的客运车上将被告人张厚林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厚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2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胡某某、邓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储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厚林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厚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厚林二年内3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厚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厚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被告人张厚林具有3次盗窃价值7000余元、累犯、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先学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厚林现被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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