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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友全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友全,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友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友全在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先锋小区附约0.3克冰毒给吸毒人员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2.2019年6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友全在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成青路加油站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曾某某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3.2019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友全在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张庵小区附近路边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甲基苯丙胺。

2019年6月26日19时,民警通过线索在在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张庵小区1号9栋附102号二楼房间将被告人张友全挡获,并从其身上检查出6小包净重1.72克的白色晶体。经检测,该6小包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微信转账截图、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友全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友全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张友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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