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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友林、马某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行贿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张友林,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张友林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苏州市相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8年12月28日被该委解除留置,于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0日,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中心**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由该分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苏州市姑苏区**村**号(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院组**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友林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被告人马某某、曾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7月12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被告人张友林于2017年4月,为制作虚假的个税证明,指使被告人马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让被告人曾某某伪造“苏州市相城**局**分局**专用章”1枚。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友林、马某某使用该枚印章制作虚假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并提交给苏州市相城区**局**科负责**资格审核的工作人员尤某某,为康某某、冷某某、刘某某等多名购房者违规通过了购房资格审核。

被告人张友林、马某某、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国家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购房审核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友林、马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

被告人张友林于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为制作虚假的银行流水和购房证明,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伪造“**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业务专用章”和“苏州市**管理中心**证明专用章(2)”电子印章2枚;同时指使被告人马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单价,让被告人曾某某伪造“**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甲支行自助回单机专用章(062)”、“**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乙支行自助回单机专用章(006)”、“**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业务专用章(29)”、“**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业务办讫章(08)周某某”、“**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业务办讫章(06)张某甲”、“**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甲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安徽省**集团(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乙房地产有限公司”共11枚公司印章;伪造“苏州市相城区**管理中心**证明专用章(张某乙)”、“苏州市相城区**管理中心**证明专用章(胡某某)”、“苏州市**管理中心**证明专用章(3)”共3枚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张友林、马某某使用上述印章制作虚假银行流水单和参保证明,提交给苏州市相城区**局**科负责购房资格审核的工作人员尤某某,为500余名购房者违规通过了购房资格审核。

被告人张友林、马某某、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马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00元。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被告人张友林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明知他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甲楼盘、**乙楼盘、**丙楼盘为不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者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并向购房者收取费用,分别向苏州**乙置业有限公司专案经理丁某某、**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营销总监袁某某、苏州**甲置业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姚某某、销售总监李某某行贿,由丁某某、袁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利用负责楼盘销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楼盘销售人员将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介绍给被告人张友林,被告人张友林送给上述人员合计人民币297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友林明知他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让丁某某利用负责楼盘销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甲楼盘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介绍给其,由其为购房者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并收取费用,多次向丁某某行贿合计人民币980000元。

2.被告人张友林明知他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让袁某某利用负责楼盘销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乙楼盘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介绍给其,由其为购房者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并收取费用,多次向袁某某行贿合计人民币972000元。

3.被告人张友林明知他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让姚某某、李某某利用负责楼盘销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丙楼盘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介绍给其,由其为购房者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并收取费用,多次向姚某某、李某某行贿合计人民币1026000元。

被告人张友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

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友林的供述和辩解。

四、行贿

被告人张友林明知他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在苏州市相城区**甲、**乙、**丙等楼盘,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或者个体中介人员许某某、陈某某、张某丙等人收取费用,后向时任苏州市相城区**局**科负责**资格审核的工作人员尤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562000元,为他人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违法所得1300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友林请托尤某某为**丁楼盘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送给尤某某的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大润发购物卡2张。

2.2017年4、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友林请托尤某某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送给尤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000000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张友林请托尤某某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同时与尤某某约定,由张友林以其员工梁某某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向该银行卡转账,截止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张友林向该银行卡转账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60000元。

被告人张友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被告人张友林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被告人马某某代被告人张友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尤某某、徐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友林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曾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分别在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友林、马某某、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张友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友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友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某某、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张友林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曾某某的刑事责任。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友林、马某某、曾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友林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友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友林如实供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曾某某如实供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在受贿罪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朦倩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友林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6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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