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友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友,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号。198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原崇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1996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2010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6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于2018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友独自一人来到崇州市隆兴镇丰乐村8组后伺机盗窃。来到被害人张某某家附近,便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在围墙上钻洞,以此进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储放在厨房内的十多斤腊肉和十多斤香肠盗走,以及养殖在猪圈内的12只成年活鸡盗走,于次日将上述财物在崇州市蔡家碾附近一市场上以600元价格贩卖。经鉴定,被盗公鸡价值为15元/斤,母鸡价值为14元/斤,腊肉为18元/斤,香肠为20元/斤,被盗财物共计约548元。被告人张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友采取使用工具破坏他人围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磊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友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