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青海****有限公司化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袁某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张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以谈男女朋友的方式取得袁某某信任后以结婚、无钱看病、偿还房贷、偿还信用卡为由,先后骗取袁某某28324.93元,其将骗取的28324.93元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证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8324.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有惠
检察官助理:张万慧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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