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张发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发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发益在本市云岩区大营路丽豪酒店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向关玥宁贩卖毒品0.31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31克。经刑事技术鉴定,涉案毒品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照片、计量记录、送检收据、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疾病证明书、前科材料;
2.证人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发益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发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发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实施贩卖毒品0.31克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发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苑昊亮
2020年9月11日
附:一、被告人张发益现监视居住,电话1528514****
随案移送:
公安侦查卷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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