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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可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82 号

被告人张可辉,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东营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风控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捕前暂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可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7月至12月,李桂圆(在逃)先后成立东营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东营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将**公司申请成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新区支行准入的汽车信用卡分期付款合作单位。其以**公司的名义对内管理以及对外开展汽车分期付款担保业务,以**公司的名义与新区支行开展业务。期间,李辉(另案处理)以公司董事长等身份参与组织领导,李静静、田金达、李勤勤、刘冬冬(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进入公司,并承担部分管理工作。该公司通过向银行工作人员、车商及销售人员行贿、对外宣称“零首付购车”业务、私自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强制搭售车险等手段,汽车分期付款担保业务量迅速增长。

2016年3月,李桂圆、李辉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具有暴力催收经验的曹令令(另案处理),同年10月李辉出面将曹令令召入**公司,并召开专门会议宣布成立催收部,任命曹令令为催收部(后更名为风控部)负责人,负责贷款逾期催收工作,安排李静静负责风控部财务及管理工作。后通过他人介绍、成员相互拉拢、招聘面试等手段先后吸纳多人成为风控部成员,在催收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桂圆、李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7年3月,被告人张可辉加入该组织成为风控部成员,接受李桂圆、李辉、曹令令、李静静等人的领导。

在李桂圆、李辉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田金达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李勤勤作为金融部负责人负责贷款资料的审查、补充伪造及与银行业务对接;曹令令、李静静作为风控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安排催收工作,组织内部层级更加清晰、分工更为明确。李桂圆、李辉安排曹令令、李静静指挥催收人员多次以购车人逾期缴纳车辆按揭款,GPS异常等为借口,通过到购车人、担保人、中介者家中或者将其带至指定地点后,以扣押车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跟踪、滋扰等方式强行向他人索要高额违约金、保证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后,除用于李桂圆、李辉个人购置车辆、房产、开办公司以外,主要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壮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力支撑。为有效维系组织内部关系,李桂圆、李辉犯罪组织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服装、提供食宿、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安排外出游玩并提供相关费用。对参与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成员按其所处地位、所起所用大小予以分配经济利益,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对于组织和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由组织出面、出资使组织成员免受法律追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多次组织涉案人员有组织地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51起(其中,被告人张可辉参与8起),欺压残害群众,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在东营市汽车贷款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二、非法拘禁罪

1. 2017年3月17日19时许,在曹令令、李静静安排下,被告人张可辉伙同王希同、李小乐以被害人田某某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将其带至**公司海翔广场办公室非法看押并殴打,强迫其还款并提供担保人。次日10时许,民警将其解救。后王希同、李小乐连续四天分别在**公司海翔广场办公室、田某某家中对其非法看押、滋扰,直至田某某交纳人民币10000元并承诺偿还欠条款为止。

2.2017年4月14日10时许,在曹令令、李静静安排下,王希同、李小乐将被害人申某某骗至新区支行,后纠集被告人张可辉伙同王学辉强行将申某某夫妇带至**公司海翔广场办公室非法看押并殴打,期间逼迫申某某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当日13时30分,曹令令、李静静、王希同、宋佳明等人将申某某带至东营市河口区万骐别克直营旗舰店,当日15时57分民警将申某某解救。

3.2017年5月26日18时许,在曹令令、李静静的安排下,被告人张可辉伙同王希同、曹新杰、薛涛、曹占军、宋佳明将被害人卢某某骗至**公司海翔广场办公室非法看押并殴打,强迫卢某某交纳担保费、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0200元,当晚20时21分卢某某报警后被解救并住院治疗。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7年9月16日16时许,在曹令令、李静静安排下,被告人张可辉伙同曹新杰、宋佳明将被害人成某某从广饶县强行带至**公司海翔广场办公室,后于当晚22时许将其带至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小区**号成某某家中非法看押并殴打,至次日11时34分民警将其解救。经鉴定,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寻衅滋事罪

1.2017年6月7日,曹令令、李静静指使被告人张可辉伙同张海波、王希同、魏宇航、张飞、王强、曹占军、宋佳明以索要违约金为由,在广饶县**小区门口持棍殴打被害人王某某、成某某、崔某某。经鉴定,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曹令令、李静静安排被告人张可辉伙同张海波、曹新杰、魏宇航在东营市东营区**大厦A座西侧**店门口持铁棍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车钥匙,赵某某报警后,魏宇航等人弃车驾驶赵某某车辆离开,后在黄河路派出所协助下赵某某找回其个人车辆。

3.2017年11月底,曹令令、李静静以被害人尚某某车贷逾期为由,指使被告人张可辉伙同宋佳明强迫尚某某一起吃住超过一周,跟踪、纠缠、恐吓尚某某,后曹令令安排人将尚某某送到被告人李辉经营的东营市东营区**汽车服务中心强制劳动。

四、敲诈勒索罪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1月份,曹令令、李静静、张海波在**公司宝德办公室内以被害人殷某某介绍的客户逾期为由将其车辆扣留,以不支付垫付款就不返还车辆相要挟,分二次共计向殷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0元;2017年8月底至9月底,曹令令、李静静指使被告人张可辉伙同王希同、曹占军、张飞在**公司海翔广场办公室内以殷某某介绍的客户逾期为由将其车辆扣留,以不支付垫付款就不返还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殷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可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可辉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宗利

检察员:吴小晓

检察员:王莎莎

  2020年 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可辉现羁押于山东省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十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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