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合燕,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2 * ** ** **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镇****村**村***号,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合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合燕系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张吉怀铁路项目二分部李某某施工队的现场主管,因卖废罐车而认识**镇经营废铁回收的熊某某。2020年10月1日15时许,张合燕在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吉怀铁路项目二分部不知情的情况下,联系**镇收废旧老板熊某某将在永顺县**镇**村张吉怀铁路项目二分部工区钢架棚内8捆螺纹钢、2捆圆盘钢条变卖给熊某某,在运输途经永顺县**镇水库上方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张合燕趁机逃脱。经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8捆螺纹钢、2捆圆盘钢条价值共计90561元。
2020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合燕主动到永顺县公安局永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钢筋照片;2.书证:(1)户籍证明存根;(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报案回执等;(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4)到案情况说明;(5)张合燕指认现场照片;(6)自带劳务合同、证明等;3.证人张某、苏某某、李某、王某某、昌某某、熊某某、杨某、孙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张合燕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合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合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05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合燕认罪认罚,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章贵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合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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