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张吉会,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吉会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被告人张吉会与林某某(已判决)预谋后,以虚假结婚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6万元,后张某某伺机逃走;
2.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张吉会与林某某预谋后,以虚假结婚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3万元,张吉会逃走时被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孙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樊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吉会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之间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吉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启
检察员任卫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吉会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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