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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吉标滥用职权、受贿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16〕915号

被告人张吉标(曾用名张吉彪),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系安徽省灵璧县**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县级)2003年2月至2012年1月任灵璧县**副书记、**局局长;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24日任灵璧县**常委会副主任至今(其中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兼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庄园小区。被告人张吉标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5月28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吉标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吉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8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9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6年8月29日、10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事实

被告人张吉标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期间,在路灯基础施工和路灯采购项目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688762.9元;违规决定以会员费名义收取投标企业加密锁费用,给投标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29500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4年间,灵璧县**采购中心作为业主单位,被告人张吉标作为**采购中心负责人,在灵璧县**连接线、**大道、**大道南段三个路段的路灯基础施工及路灯采购过程中,无立项、无概算、无规划设计,未经公开招标,便直接安排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垫资方式开工建设。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任由**公司和**公司自行设计定位、自行安排施工,工程结束后据实结算工程量。在这三个路段的项目竣工验收前,灵璧县**采购中心应**公司和**公司的要求,经被告人张吉标同意,为他们补办了邀请招标手续,用于工程验收和结算。后因路灯安装过密,社会反应强烈,被多家媒体报道。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张吉标安排**公司将安装过密的路灯拆除,被拆除的路灯一部分用在其他路段,至案发时尚有44盏主灯闲置。经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51盏路灯基础施工费用人民币299686.22元,44盏主灯价值人民币1051532.68元。灵璧县财政另支付路灯拆除费用233000元,二次转运费用36180元,仓库租赁费用68364元,共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688762.9元。

(二)2011年5月份,灵璧县**采购中心准备建设**招投标业务系统,经过考察和商谈,被告人张吉标最终选定江苏**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系统软件的供应方。鉴于**公司对建设灵璧县**标业务系统软件(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的报价较高,被告人张吉标认为灵璧县**采购中心刚成立,无力支付。经双方协商,张吉标根据**公司的建议,擅自决定向投标企业收取费用,灵璧县**采购中心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业务系统的开发设计、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提供免费维护服务,合同总价款10万元人民币,同时签订共同运营业务系统的补充合同,双方约定具体合作模式和收费标准:招投标网上报名系统实行会员制管理,投标单位如需享受网上报名等服务项目,需缴纳网络会员费。收费标准临时会员为300元/次,长期会员二级资质以上施工企业2500元/年,三级资质施工企业2000元/年。灵璧县**采购中心负责统一收取,**公司提供发票,收取费用双方五五分成,定期结算。之后,被告人张吉标安排灵璧县**采购中心时任会计李某某负责收取和保管。至2015年4月份,灵璧县**采购中心陆续收取投标企业缴纳的会员费共计1229500元,收取的费用按照50%比例定期返还给**公司,共计返还614750元,余下614750元分别于2014年5月7日、2015年4月14日以捐赠费的名义上缴至灵璧县财政专户。因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灵璧县**采购中心私设门槛收取加密锁费用的事情,灵璧县**采购中心遂停止收取投标企业会员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灵璧县**连接线、**大道、**大道南段路灯、基础采购项目、路面改造、亮化的招投标档案、拆除作业合同、二次转运及存放合同和付款凭证;灵璧县**标业务系统软件交易合同书、加密锁收费流水记录本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丁某某、腾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唐某某、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吉标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拆除路灯的价格鉴定结论;

5.灵璧县路灯、收取企业会员费被媒体报道的视频光盘。

二、受贿事实

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吉标在先后担任灵璧县**副书记、**局局长、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邵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等人现金人民币1001000元、购物卡17000元,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企业经营、招标代理、案件办理、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灵璧县**连接线路灯基础及路灯采购、**大道路灯采购、**大道南段路灯采购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人民币60000元。

(二)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大道南段绿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路绿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丁某某人民币60000元。

(三)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安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取得灵璧县工程项目代理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灵璧县业务负责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四)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安徽**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灵璧县**文化广场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灵璧县**连接线道路两侧绿化工程项目、灵璧县**景观带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灵璧县业务负责人王某乙人民币80000元。

(五)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宿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灵璧县取得代理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0元。

(六)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灵璧县2012年度**学校校舍安全加固工程二标段、灵璧县**局粮食储备库四标段、**山地址遗迹保护一期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八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某人民币65000元。

七)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锦城(一期)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曹某某人民币60000元。

(八)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路灯经销商姚某某中标灵璧县**大道、**大道路灯基础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姚某某人民币50000元。

(九)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在灵璧县中标工程、**河绿化工程补走邀标程序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程某某人民币50000元。

(十)2013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中煤**机电安装处工人牛某某中标灵璧县**镇轧花厂开发项目、**镇新农村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牛某某人民币40000元。

(十一)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纪委副书记、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倪某某承接灵璧县****村新农村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镇北关小学教师宿舍楼工程顺利施工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倪某某人民币30000元。

(十二)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吉标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某某为与张吉标联络感情,送给张吉标人民币30000元;之后2011年、2012年的春节前,该公司灵璧第二分公司经理王某丙又先后两次送给张吉标购物卡共8000元,张吉标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灵璧第二分公司开发灵璧县**世纪城项目协调关系提供帮助。

(十三)2012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合肥市瑶海区**办公家具经营部承接灵璧县**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合肥市瑶海区**办公家具经营部经理王某丁人民币20000元。

(十四)2013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灵璧**外环路大桥、退还投标保证金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灵璧**外环路大桥项目部经理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十五)2012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通过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拿到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十六)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灵璧县**的搬迁工程顺利运行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顾某某人民币20000元。

(十七)2011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承诺为灵璧县**办公室驾驶员田某某的朋友承揽**局工程提供帮助,收受田某某人民币10000元。

(十八)2011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尤某某在工程招投标中提供帮助,其儿子结婚时,收受尤某某人民币10000元。

(十九)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灵璧县**置业有限公司开展业务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原副总经理阮某某购物卡6000元。

(二十)2011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宿州**装饰公司中标**采购中心的装修工程提供帮助,其儿子结婚时,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戊人民币5000元。

(二十一)2014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安徽**物业有限公司能够中标灵璧县**路保洁工程及维持原有业务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灵璧负责人王某己人民币5000元。

(二十二)2010年,被告人张吉标与安徽**建设集团副总经理鲍某某在厦门考察时,收受鲍某某人民币5000元。

(二十三)2013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中标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购物卡3000元。

(二十四)2011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人员王某庚在职务升迁中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七次收受王某庚人民币68000元.

(二十五)2011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灵璧县**采购中心人员王某甲在职务升迁中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八次收受王某甲人民币48000元。

(二十六)2011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副书记的职务之便,为灵璧县**校长尹某某因学生溺亡事件被纪委调查处理提供帮助,收受尹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二十七)2009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副书记的职务之便,为灵璧县**中学原校长杨某某因经济问题被纪委调查处理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二十八)2011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灵璧县**采购中心人员蒋某某在职务升迁中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蒋某某人民币15000元。

(二十九)2011年,被告人张吉标利用担任灵璧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灵璧县原**党校工作人员潘某某工作调整提供帮助,收受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关于****等公司中标工程(采购)的情况说明、王某乙、王某甲、蒋某某任职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丁某某、王某甲、蒋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吉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吉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918262.9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01000元、购物卡1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吉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徐桂萍

检  察  员:宋  姝

2016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吉标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拾册,补查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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