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吉树,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组**号,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吉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6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吉树于2015年1月28日在云南省镇雄县与朱某甲登记结婚并育有4名子女,二人感情破裂,但一直未办理离婚。2018年5月,被害人朱某乙在浙江省永康市认识张吉树,此后二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0月份,被告人张吉树与梁某某结识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二人以老公老婆相称,男女关系紧密并打算等张吉树离婚后结婚。同居期间,被告人张吉树负责大部分生活开支并给梁某某约10万元用于还车贷及个人开支。2019年7月,被告人张吉树虚构朱某甲要10万元才同意与其离婚的事实,并向被害人朱某乙承诺只要能拿出10万元便与朱某乙结婚。被害人朱某乙信以为真,并于同年9月30日至10月2日将10万元通过微信转给张吉树。随后,被告人张吉树通过关机及拉黑微信等方式与朱某乙失去联系并将该1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及用于生活开支。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张吉树在得知安徽省潜山市公安局民警欲传唤其进行调查后,主动在相关地点等候民警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朱某甲、张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吉树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取证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吉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吉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吉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吉树在得知侦查人员欲传唤其进行调查时主动提出在相关地点等待侦查人员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吉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瑞正
检察官助理:卢 韵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吉树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含电子取证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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