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张吉祥(双腿残疾),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曾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其身患疾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017年12月13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各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吉祥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吉祥在其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的家中,趁来其家中玩的吴某某不备,先后三次采用旧存折换新存折的方式将吴某某的低保存折盗走,后至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刘集镇**村马某某商店设置的金融便民服务点,先后19次利用该店的POS机盗刷人民币合计5490元。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张吉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吉祥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吉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吉祥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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