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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吉述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408号

被告人张吉述,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76********,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在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乡**村**组**号。2015年3月因招摇撞骗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吉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吉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张吉述至本区松汇中路609号五金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椅子上的背包内现金人民币1,450余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张吉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24日12时20分许,其看见一名男子从本区松汇中路609号五金店走出来,后其回店内检查,发现放在店内隔间凳子上背包内的现金被盗。

2.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监控截图证实,2020年3月24日12时19分32秒许,被告人张吉述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吉述的前科情况,其系累犯。

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吉述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吉述的到案经过,其系被抓获到案。

6.被告人张吉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吉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吉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吉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吉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吉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吉述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颖平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吉述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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