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煜赛,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煜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以杨某某、廖某某、邓某某、向某某、朱某某、白某某、徐某甲、李某某(均已另处)等人为首要分子的多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昆明市呈贡区、安宁市、嵩明县等高校聚集区,以私人借贷为幌子,诱骗高校学生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条、合同,并制造虚假交易流水,以咨询费、办单费、介绍费、押金、保证金、当期利息等名目扣除借款金额。到还款期后,采取“协商”、尾随跟踪、短信电话轰炸、散布污名化信息、上门骚扰、殴打、恐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被害学生及亲友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集团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转单平账,不断垒高债务,导致多名学生休学、辍学、退学。其中,杨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杨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张某某、朱煜赛及梁某甲、梁某乙(后二人另处)为固定组织成员。各个犯罪集团之间相互勾结,为谋取非法利益,让借款人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套路”进行借贷,恶意、肆意认定违约,垒高借款人债务,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方式索要债务。被告人张某某、朱煜赛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至5月间,被害人高某某被张某某、杨某某、梁某乙、梁某甲骗取人民币61044元。
2.2017年4月至11月间,被害人何某某被张某某、杨某某、梁某乙等人骗取人民币12200元。
3.2017年10月间,被害人薛某某被张某某、杨某某、梁某乙等人骗取人民币6199元。
4.2017年7月至11月间,被害人毛某某被朱煜赛、杨某某等人骗取人民币125400元。
5.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害人徐某乙被张某某、朱煜赛、杨某某、梁某甲骗取人民币2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朱煜赛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杨某某、白某某、梁某甲的供述;4.证人冯某甲、金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高某某、薛某某、毛某某、徐某乙的陈述;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煜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朱煜赛在杨某某为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经常与组织成员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朱煜赛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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