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同洁、张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同洁,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号。被告人张同洁曾因赌博,于2009年7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同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7日经新沂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7日经新沂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 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14日新沂市公安局将案件重新报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经预谋,通过租用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室,购置电脑、手机,租用“**”赌场盘口,创建开设赌场QQ群,利用支付宝账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通过“**”软件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参赌人员以押“大小”、“单双”、“龙虎”等形式进行赌博,盘口将参赌人员投注金额的2.8%返还被告人张同洁等人。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谢某某共同出资,共同负责QQ开设赌场群日常运营。被告人张某乙为租用的场所办理宽带,指导被告人谢某某操作开设赌场软件,为该开设赌场QQ群拉参赌人员。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1日,该开设赌场QQ群,共接受郭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朱某某、张某戊等多名参赌人员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616745元。

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于2019年9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棋盘派出所民警拘传到案,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至新沂市公安局棋盘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新沂市公安局依法追缴赃款人民币8163元,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谢某某分别主动退赃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乙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新沂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张某戊、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同洁、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乾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张同洁、张某甲现在居所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