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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同雷盗窃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张同雷,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12月3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11月1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4年6月1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4月2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6年3月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于2016年12月12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6月2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8年3月22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9年4月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同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9时许,被告人张同雷至东海县**镇**村家**超市内,盗窃李某某放在货架后红色塑料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

被告人张同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田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同雷供述和辩解;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同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同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同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同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同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检察官助理:杨怀秀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同雷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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