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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名米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公诉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8********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0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远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6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粤R*****号(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段(**隧道)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张某某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送检的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容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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