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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后春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18号

被告人张后春,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潜江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后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张后春与被害人代某某在本市**镇**村**厂食堂附近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张后春持水果刀将代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的损伤为重伤。2019年9月13日,张后春被抓获归案。张后春和代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代某某对张后春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后春的供述和辩解。

院认为,被告人张后春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后春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后春和被害人代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代某某对张后春的行为予以谅解。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张后春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后春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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