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向阳,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泗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埇桥区**路**号,住埇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张向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泗县**社职工、原泗县**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街**号。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向阳、梁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向阳、梁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向阳、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张向阳在泗县注册成立泗县**有限责任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梁某甲任该公司兼事。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向阳、梁某甲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泗县**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息1.5分利息为诱饵,先后向许某某、梁某丙等161人(具体名单及明细附后)集资总计人民币1781.52万元。被告人张向阳将上述资金以高额利息转借给他人使用并无法收回,致使资金无法归还。至案发时,已归还本金总计人民币137.29万元,支付利息总计人民币43.915万元。
被告人张向阳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9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大路口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条、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梁某丁、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向阳、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向阳、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向阳、梁某甲违反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向阳、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向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归还了集资参与人部分钱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归还了集资参与人部分钱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向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晓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向阳、梁某甲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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