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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启功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启功,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报经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启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启功与张某某(女,本案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4月8日凌晨5时许,张启功驾驶车牌号为苏BF****的哈弗牌越野车搭载张某某从广元来到德阳,入住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附****酒店**号房间。4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到该酒店**楼**经营部应聘入职,之后二人一直住在该酒店**房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启功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张启功用手扼压张某某颈部并捂住其口鼻,致其窒息死亡。7时许,被告人张启功将车上一银白色行李箱拿至房间,欲腾空衣物后装入张某某尸体。12时许,被告人张启功外出购回装衣物的口袋后,将张某某尸体装入行李箱,因箱子太重无法搬运,且担心搬运过程中箱子损坏导致罪行败露,被告人张启功遂将张某某尸体取出置于购回的蓝色口袋之上藏匿于电视机柜中。随后,被告人张启功驾车逃离现场。4月23日,被告人张启功在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镇新堡子北大街源隆超市门口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他人捂压口鼻及扼压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启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启功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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