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咏丰,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8********,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镇**村**组**号,住址江西省湖口县**镇**小区**。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咏丰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咏丰与被害人吴某某原来系情侣关系,案发前两人已分手并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11月4日晚,张咏丰到吴某某工作的湖口县金樽KTV唱歌、喝酒,期间两人在包厢内又发生争执。2020年11月5日0时许,吴某某下班后,张咏丰跟随其来到湖口县政府广场,之后张咏丰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与吴某某在广场内一花坛旁边发生性关系。离开现场后,吴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前往湖口县公安局双钟派出所反映其与张咏丰在湖口县政府广场发生纠纷。当日3时许,张咏丰又到吴某某家楼下与其发生打架,吴某某随即报案。2020年11月12日,吴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张咏丰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11月6日,张咏丰在住处被公安民警传唤至湖口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谅解书等;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咏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吴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咏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咏丰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咏丰有期徒刑三年,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咏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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