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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品雅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张品雅,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品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张品雅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擅自将被害人孙某某的粤AM****灰色雷克萨斯小轿车钥匙拿走后将被害人停放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凤仪东路七巷十幢楼下**茶庄附近的小轿车开走,并将该车以1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肖某某,所得赃款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经鉴定,被盗的雷克萨斯小轿车价值人民币246800元。

2019年6月19日,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富广场将被告人张品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品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品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品雅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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