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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哲贩卖毒品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93号

被告人张哲,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经开区******栋**单元***室。2019年6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哲为了赚取毒品吸食或赚点钱买毒品吸食,遂多次帮“****”(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具体查实的有:

1.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哲收取李某某600元毒资帮其购买毒品,后其花600元在"**"(未查实)处购买了 2个麻古和1袋冰毒。张哲在新建区****路****酒店一楼一房间内将此次购买的毒品交给李某某。

2.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哲收取李某某300元毒资(另李某某还欠其300元)帮其购买毒品,后其在"**" 处购买了600元毒品(2个麻古和一点冰毒)。张哲购得毒品后叫李某某到新建区****路****酒店一楼同一房间内拿毒品,李某某到达后,两人在房间内一起用烫吸方式吸食了此次购买的毒品中的半个麻古,后张哲将剩余的1个半麻古交给李某某带走。

3.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哲收取李某某1200元毒资帮其购买毒品,后其花1000元在"**"(未确定身份)处购买了 4个麻古和1袋冰毒,张哲在南昌市新建区**路**号"**"理发店马路旁将毒品交给李某某。该笔毒品交易中,张哲从中赚取了200元。

4.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哲收取李某某600元毒资帮其购买毒品,后其花600元在"**"处购买了2个麻古和1袋冰毒。此次购买的毒品系"**"将毒品事先藏于新建区****小区花园里一消防栓内,并将位置发给张哲,张哲将地点转发给李某某,后李某某自行去该地点将此次购买的毒品取走。

5.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哲收取李某某600元毒资帮其购买毒品2个麻古和2袋冰毒,后其将该600元毒资转给"**"购买毒品。"**"将毒品藏匿地点位置发给张哲,张哲将地点转发给李某某,后李某某自行去该地点取毒品,但未找到该毒品。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张哲的供述与辩解;

1辨认笔录;

1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哲多次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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