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张善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街**号,住本市虎门镇**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善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善槺因怀疑其妻子被害人曾某某(女,殁年29岁,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有婚外情,于2019年10月31日10时许在其租住的本市虎门镇**路**号**房内与曾某某发生争吵,期间张善槺从房内拿出一把匕首,朝曾某某胸腹部等部位连续捅刺多刀,致曾某某受伤倒地。张善槺见状,用手机拨打120求救并将曾某某背至出租屋楼下,曾某某被巡逻经过的治安队员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日11时36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符合锐器作用于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公安人员接报赶至上述医院,将被告人张善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匕首;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善槺的供述;5.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出租屋楼道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善槺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彦嗣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善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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