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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善良盗窃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善良,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6年5月6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管制残刑三个月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三个月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于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善良涉嫌盗窃、抢劫、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善良于2016年12月25日,在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欧亚商场**店内,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置在店内收银台上的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和羁押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蒋某某和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善良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善良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瑞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善良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换押证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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