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喜峰,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饶阳县,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喜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 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张喜峰在网络上虚构“御森传媒”负责人身份,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能帮助王某某推销产品,以推广产品需要推广费、退还推广费需要保证金等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王某某在九龙坡区及巴南区家中的转账,多次诈骗王某某共计40743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喜峰被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喜峰的供述和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喜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喜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407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喜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喜峰被告人张喜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喜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喜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明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张喜峰现在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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