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张嘉铭,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4********,黑龙江省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屯;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地产员工宿舍。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嘉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嘉铭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村**区**排**号,趁院内无人之机,翻窗进入耿某某家中窃取耿某某放于室内的现金320元,后在翻出窗外并欲窃取耿某某放于室内的3条玉溪香烟时被邻居葛某某发现,遂谎称系耿某某亲属并将香烟交予葛某某,后在葛某某核实其身份时潜逃并将所窃赃款挥霍。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嘉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嘉铭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嘉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嘉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嘉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卜丰波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嘉铭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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