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园,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在津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张园在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仓联庄公交汽车站乘坐牌照号为津C****7的912路公交汽车(实际载客10人以上),因对该公交汽车司机闫某某进站停靠位置不满,在公交汽车行驶期间与闫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并用手拍打公交汽车方向盘,造成公交汽车行驶轨迹发生偏移。
经乘车人员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处理,被告人张园随即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12月31日16时许,在本市河北区红星路与常州道交口处的48路公交汽车上,将被告人张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地点位置图、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园的户籍、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园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三份。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园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拍打方向盘,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园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园具有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从重处罚情形、系累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元冰凌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园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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