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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光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77号

被告人张国光,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号,因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7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到2020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国光在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高滩尾村潘记松(另案处理)的出租屋,先后二次帮助潘某甲共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潘某乙,潘某甲免费提供毒品给被告人张国光吸食作为报酬。公安机关在潘记松出租屋内起获的15包毒品,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台oppo手机、15包毒品;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潘某甲、潘某乙、胡某某、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国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光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光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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